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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及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我部将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资产清查工作。为加强领导,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清查的工作目标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各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奠定基础。

    (二)建立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供初始信息,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起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运行机制,为编制2008年及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对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将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资产清查的范围

  (一)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水利部属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根据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三、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准日确定为 2006年12月31日。

  四、资产清查工作原则

  水利部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水利部负责组织部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部属各单位具体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五、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成立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清查工作。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部属各单位应成立相应资产清查工作组织和机构,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具体组织机构及职责如下:

  (一)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和职责

  1、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是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由翟浩辉副部长任组长;中纪委驻水利部纪检组张印忠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财经司、监察局、人教司和机关服务局领导组成。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是确定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二是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清查工作;三是对资产清查中发现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2、资产清查办公室的组成及其职责

  资产清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财经司,主要负责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部财经司张红兵司长、郑通汉副司长担任。

  资产清查办公室的职责,一是负责拟定水利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二是组织召开资产清查动员大会及相关业务培训工作;三是协调反映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向资产清查领导小组汇报;四是对资产清查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资产清查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分项提出处理意见;五是编制水利部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资产清查报告报送财政部。

    (二)部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部属各单位也要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业务骨干,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实施。
部属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组织机构的职责:一是根据相关制度、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是组织所属单位层层开展资产清查自查工作;三是协助中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审计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四是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问题,专项上报部资产清查办公室;五是编制和撰写资产清查报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六是完善单位内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六、资产清查的工作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的清理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行政事业单位做好资产清查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具体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查。

    (二)账务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达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确保单位账务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账务清理应当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时点,采取倒轧的方式对各类账务进行全面清理。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三)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帐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款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四)完善制度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各单位在资产清查的基础上,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单位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五)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建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七、资产清查工作的依据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4、《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有关制度、规定
  7、《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八、资产清查工作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本次资产清查工作分为前期准备,组织实施,资金核实,账务处理,总结整改完善制度等五个阶段。
  
    (一) 准备阶段(2006年12月—2007年1月)

  1、成立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职责。

  2、召开资产清查动员大会。

  3、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资产清查工作的范围、内容、时间、步骤、组织领导和监督体系。

    4、组织资产清查业务培训。

  5、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进行户数清理。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2月--4月)

    1、单位自查

  (1)账务清理;

   (2)财产清查;

    (3)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据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合法证据,以备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4)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2、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1)会计师事务所要对各单位清理出来的各项损溢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确认;

    (2)会计师事务所对个别事项出具经济鉴证证明;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

    (4)2007年4月30日以前,部直属各单位要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清查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初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初稿等有关材料,报同级资产清查办公室进行初审。

    3、材料上报

    5月10日以前,部直属各单位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及准备有关备查资料,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水利部资产清查办公室。

    (三)总结整改完善制度阶段(2007年6月—8月 )

    1、对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2、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九、资产清查经费保障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除水利部统一配发资产清查软件、资料等外,各单位资产清查所需经费,应列入2007年本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十、资产清查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内部应当分工明确、落实到人,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

  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熟悉资产清查软件操作,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

  各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水利部将对各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财政部。

  (五)档案管理

  各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管理。

    十一、附则

    (一)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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